| 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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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以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辦理就業促進相關事項,提高其就業意願,協助其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 ||||||||||||||||||||||||||||
| 二、 | 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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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或大專院校(以下簡稱補助單位),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者,得提出計畫向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補助。 | ||||||||||||||||||||||||||||
| 四、 | 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每案補助最高以申請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最高補助五十萬元,並不得申請資本支出經費,每一補助單位限提一案。但由大專校院提出之申請補助計畫,補助經費額度按相關規定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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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申請補助程序採事前審核原則。
申請補助單位應依年度計畫,於每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至每年度開始後四個月內提出申請。但大專校院申請補助期間則為每年二月至十一月間,並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具計畫書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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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如下: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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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審核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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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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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經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受本局或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監督。 | ||||||||||||||||||||||||||||
| 十、 |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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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受補助案件,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是否賡續補助之依據。 | ||||||||||||||||||||||||||||
| 十二、 |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有編列不實或造假者,除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
| 十三、 | 補助依申請計畫內容,由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依預算編列情形審查核定。 | ||||||||||||||||||||||||||||
| 十四、 | 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 | ||||||||||||||||||||||||||||
| 十五、 | 受補助單位應遵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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