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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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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職業字第094002077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發文字號:職業字第0950009244號令修正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以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辦理就業促進相關事項,提高其就業意願,協助其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 婦女包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特殊境遇婦女、負擔家計婦女、二度就業婦女、大陸及外籍配偶。
(二) 中高齡者(指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三) 原住民。
(四) 生活扶助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認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 大專在學青年(含應屆畢業生)。
(六) 弱勢青少年(指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
(七) 更生受保護人。
(八) 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認定,失業達六個月以上之長期失業者。
(九)
其他經本局認定者。
三、 非營利法人、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或大專院校(以下簡稱補助單位),依其設立目的、任務所辦理之事項或合於宗旨所服務之對象為本要點所稱之特定對象者,得提出計畫向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補助。
四、 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每案補助最高以申請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最高補助五十萬元,並不得申請資本支出經費,每一補助單位限提一案。但由大專校院提出之申請補助計畫,補助經費額度按相關規定辦理審查。
五、 申請補助程序採事前審核原則。
申請補助單位應依年度計畫,於每年度開始二個月前至每年度開始後四個月內提出申請。但大專校院申請補助期間則為每年二月至十一月間,並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具計畫書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六、 申請補助計畫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表。
(二) 申請補助計畫書。
(三) 章程。
(四) 立案證書影本。
(五)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六) 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則免附)。
(七)
其他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 計畫目標。
(二) 主(協)辦單位。
(三) 辦理時間(或期程)、活動地點、課程表。
(四) 服務對象、人數。
(五) 計畫內容及執行方式。
(六) 預期效益。
(七) 經費概算表(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項)及經費來源(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
七、 審核原則如下:
(一)  該計晝是否符合轄區整體就業促進之需求。
(二) 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 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四) 申請補助單位所附文件應符合規定。
(五) 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申請補助單位做必要說明。
(六) 申請補助案之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自行編列、民間捐款、收費等項目,補助額度以申請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內容為考量。
八、 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 辦理特定對象之職業訓練項目。
(二) 辦理婦女就業促進活動,所提計畫含有探討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動條件宣導議題項目。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且申請補助同一項目。
(四) 曾有核定補助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申請表中切結證明無前項第三款規定情形。
 
九、 經核定之補助案,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受本局或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監督。
十、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補助項目後,受補助單位於請款及核銷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本項係屬部分補助,得以領據列報,並以支出明細表辦理核銷,原始支出憑證應保存十年,以備受查。
  2. 受補助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時檢附領款收據,報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撥款。
(二) 受補助單位接受補助領款,應設立專戶,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尚有結餘款應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結案。
(三) 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送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核准後辦理。
(四) 受補助單位對於計畫內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含講師鐘點費等),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五)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週內檢附計畫成果報告,辦理結案及核銷。
(六)
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條款。
十一、 受補助案件,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實際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其查核報告列入是否賡續補助之依據。
十二、 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有編列不實或造假者,除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 補助依申請計畫內容,由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依預算編列情形審查核定。
十四、 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備查。
十五、 受補助單位應遵行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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