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失業認定流程圖

辦理失業給付初次申請、初次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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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離職證明書、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印章、存摺至接待台,由接待台人員影印離職證明書、身分證、存摺供辦理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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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台人員同時提供求職登記表供填寫,於填寫完畢後,返至接待台抽取號碼,等候叫號至綜合服務區審核文件及非自願性離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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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綜合服務區人員審核上述文件及資格無誤後,登錄求職登記表、進行簡易諮詢,依簡易諮詢結果,評估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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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述作業後,進入14日等待期,由綜合服務區人員更深入依求職者就業需求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如仍無法於14日等待期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於第15日將其申請資格後送勞工保險局進行第二次資格審查。
申請失業給付應備書件: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型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質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幫面影本。
- 印章。
辦理失業再認定服務流程圖

辦理失業給付再次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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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業給付再次認定者,每月仍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二次求職紀錄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再認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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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綜合服務區人員確認二次求職紀錄是否完整及申請者是否仍處於待業中、認定日期是否正確無誤後,予以評估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或提供相關就業諮詢,並告知下次再認定日。
「失業再認定」相關規定:
- 失業給付並非一次發給六個月,而是每個月發給一次,每次領取後,於次月繼續請領者,應再經失業認定程序。
-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
- 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保險人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求職記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記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相關表件:
- 離職證明書
- 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 求職記錄表
- 傷病診療代辦失業再認定委託書
- 參加職業工會加保證明單
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
- 就業保險法
-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 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辦法
公告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