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已就業,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累計滿三個月。(不限同一份工作)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50%,一次發給。 例如: 甲君失業給付已領2次(9,900/次*2次),其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可領多少? (9,900*6次)-(9,900*2次)*50%=19,800
應具備書件: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可逕由網站:www.bli.gov.tw 網頁中選「書表索取及範例」再點選「就業保險相關書表」又點選「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含在職證明書)下載相關書件。】
- 最後就業(加保)單位在職證明書。附件三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辦理單位:
符合條件者請直接將申請書寄至勞工保險局總局。 地址:10013 台北市中正區斯福路一段4號 電話:02-23961266
經受理審查手續完備應予發給津貼者,均於十日(扣除例假日)匯入申請人指定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如經審查手續不完備須補件事實須待查明者,應俟補正或訪查結果後再行辦理;又經審查結果不符請領條件者,勞保局將依相關規定發函通知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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