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志工工作守則
一、志工應配合本中心指定的下列各項服務工作:
(一)協助本中心接待台及就業資訊區處理求才、求職等相關就業服務。
(二)協助現場徵才活動。
(三)協助中心業務諮詢。
(四)走動式關懷服務。
(五)臨時交辦事項。
二、志工因業務需要,經本中心指派人員協助下,應參與本中心所提供各種訓
練,不得無故缺席:
(一)職前訓練:
1.基礎教育訓練:訓練期間每堂課遲到、早退十五分鐘以上,以曠課論,請假超過總授課時數
六分之一,或累計曠課達十分之一者,予以退訓亦無法核發結業證書。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
可免參加。
2.特殊教育訓練:訓練期間每堂課遲到、早退十五分鐘以上,以曠課論,請假超過總授課時數
六分之一,或累計曠課達十分之一者,予以退訓亦無法核發結業證書。上開訓練時數,得登
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中。
新進志工應接受職前訓練,其訓練合格者,在本中心指派人員協助下,應實際參與指定之服務
工作。
(二)在職訓練
1.特殊教育訓練:依業務需要及專長調整,本中心將不定期安排訓練,訓練方式採專題講座、
座談會或研習會等方式進行;訓練期間每堂課遲到、早退十五分鐘以上,以曠課論,請假超
過總授課時數六分之一者,或累計曠課達十分之一者,則予以退訓,亦無法核發結業證書。
年度內未出席或退訓達三次以上者,不得繼續參與志工服務。上開訓練時數,得登錄於志願
服務紀錄冊中。
三、輪值服務相關注意事項:
(一)志工輪值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分二個時段,早上9:00~12:00,下午14:00~17:00,週六早上
9:00~12:00,志工應確實遵守輪值服務時間,因故不克輪值者,應於三日前辦妥請假手續或
自行覓妥代理人
(二)遲到、早退十五分鐘以上者,以缺席論。
(三)輪值服務時間不得中途離開,需離開工作崗位,應向站長或志工督導請假,否則以缺席論,
每月10日前由各站督導人員排定下個月輪值表。
(四) 志工輪值時請穿著背心並佩帶識別證。
(五) 輪值時,回答民眾各項問題,應詳細解說,對於民眾所諮詢問題不甚清楚,或無法說明時,
請勿貿然回答,應請就業服務站資深同仁代為解說,以免造成不必要之誤解。
(六)為使志工更熟稔相關就業服務,每人每二週至少服務3小時,若有特殊事由,得縮減服務時間
,但每月至少需輪值3小時。
四、福利:
(一)內部教育訓練:凡本中心舉辦之各項教育訓練,志工得以參加,惟參加名額不得超過該項活動
規劃參加人數的十分之一。
(二)交通補助金:志工輪值得酌支交通補助金。
五、獎勵
(一)績優獎:為鼓勵本中心優秀志工,若符合下列各項情形,得由各就業服務站直接推薦,於公開
場合中接受本中心表揚:
1.服務熱心或有特別優良事蹟者,經查證屬實。
2.全年出(值)勤時數達應出席時數58小時(若以每人每二週至少服務
3小時計,全年可達72小時)。
4.全年配合各站假日值勤或假日支援現場徵才活動達5次以上。
5.無缺席紀錄。
6.值勤時,服務態度良好,值勤日誌記載詳實者。
7.無遲到、早退情形者。
(二)全勤獎:全年出席輪值且無請假、缺席記錄者,頒發獎狀乙紙。
六、志工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經本中心查核屬實,將予以停聘,繳回志工證且不得再參與輪值:
(一)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或提供服務收受金錢酬庸者。
(二)不遵守本工作守則者。
(三)無故未參與本中心輪值,且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四)參與在職訓練課程,年度內未出席或退訓達三次以上者。
(五)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六)經自排輪值後,未辦妥請假手續且無正當理由,未參與輪值服務達三次者。
(七)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七、其因特殊事故需長期請假者,應申請暫停服務並繳回服務證,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並得延長
一次。若志工暫停服務時間超過上述規定期限後方才申請回任,則需經面試合格後始予任用。
八、本守則奉核後實施,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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