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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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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職前訓練班:

日間職前訓練班
宗        旨: 為發展國家經濟,務實就業保險法,推動就業服務政策,培養青年技術專長暨提升勞工第二技能,促進就業,創造光明前途。
訓練職類: 電腦實務應用、整體造型、餐飲實務、食品烘焙、汽機車修護、水電、電機修護、電腦輔助設計製造應用等8個職類。
名額正取: 每一職類20名。
訓練期間: 每年辦理2梯次,每梯次訓練約6個月。
報名資格: 男女兼收,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說        明:

(一)受訓期間學雜費、勞保費等全部公費(唯書籍需自行購買)。

(二)結訓後依市場需求輔導就業,並輔導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

(三)非自願性離職勞工如符合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份者,請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洽辦諮詢轉借手續。

(四)錄取對象以兩年內未參加職業訓練者為優先。(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佐證)。

*建教合作訓練班:

建教合作訓練班
宗  旨: 為發展國家經濟、加強執行社會福利政策,以培養青年技術專長、輔導就業,創造光明前途。
訓練職類: 高級精密機械
名額正取: 30名
訓練期限: 三年期
報名資格: 男女兼收,國中畢業十五足歲以上十八足歲以下
說  明: (一)、修業年限:三 年
  1. 一、二年級日間,學生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接受基礎及專精訓練。夜間每週(一、三、四、五)到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高級職業進修學校上課。
  2. 三年級日間,學生可以到相關工廠從事生產實習,並由工廠按其技能程度發給適當工資;或仍然留在本中心參加各職類乙級專精及其他更高層次職類之訓練。夜間仍然到市立中正高工進修學校上課。

(二)、 課程內容及訓練方式:

  1. 實用技能班機械加工科課程依教育部頒佈之實用技能班課程標準實施。
  2. 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訓練期間,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訂定之課程規範及本中心之訓練計劃授課,每年訓練時數一六OO小時以上(一年級訓練鉗工及車床工之基本技能,使達到丙級之技術層次;二年級上學期訓練銑床使達到丙級之技術層次,二年級下學期訓練磨床之基本技能及電腦輔助繪圖、CNC機械加工並輔導參加乙級技能檢定;三年級訓練CAD / CAM之基本技能,並輔導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或輔導至業界參加生產實習)。

(三)、 技能檢定與資格考驗:

  1. 在本中心訓練期間,每期(半年)輪調一個職類實習,輪調之前均輔導參加丙級專案技能檢定,成績合格者發給丙級証照,兩年間在本中心共可學習車床、鉗工、銑床、磨床等四職類,順利者可取得三張丙級暨一張乙級証照,第三年若繼續留在中心學習者,由中心輔導加強訓練,參加乙級全國技能檢定及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優異同學並可獲得學校推薦參加甲、乙類保送甄試,持乙級証照參加技優保送甄試者可加總分百分之十。
  2. 在學校第三年畢業時,由學校輔導參加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高職資格証書並取得高中(職)學歷証明。

(四)、 學員負擔費用及待遇:

  1. 學員在本中心訓練期間,除了伙食費由學員自行負擔外,其餘訓練費用均由政府支付;遠道者若需住宿,經申請核可後,由本中心提供宿舍。
  2. 高工實用技能班教育所需費用,依照高雄市教育局規定標準繳費,一年級依公費班標準繳費(每學期註冊費約二千餘元,免繳材料費);二、三年級依自費班最低標準繳費(每學期註冊費約壹萬貳仟元左右)。
  3. 具有低收入戶身分或原住民身分之學員,可以申請生活津貼。
  4. 學員於錄訓報到時,應與本中心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適用六階段訓練)」後始得參加職業訓練,在本中心訓練期間,若中途離訓或遭勒令退訓處分者,則學校亦同時退學,並需按規定賠償本中心訓練費用。

*未來展望:

  1. 就讀本建教合作班學生,三年順利完成學業後,至少可取得四張丙級檢定証照,最多可取得五張丙級及兩張乙級共計七張以上証照,同時參加資格考驗通過者,亦可取得高職學歷之証明。
  2. 本班學員結訓(業)後,由本中心優先輔導就業,持有乙級証照成績優良希望升學者,由學校推薦參加保送甄試。
  3. 技術優異者,由本中心負責專精訓練,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競賽成績獲前三名者,亦可由學校推薦參加保送甄試。
  4. 本班結訓(業)學生,擁有紮實的技術基礎,可立即投入就業市場,加入國家經濟建設行列,亦有暢通之升學管道,提供升學之機會。

*委外訓練:

委外訓練
主        旨: 為達成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及特定對象之弱勢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管道,培訓就業技能,以促進其就業。本中心規劃與民間承訓單位合作,運用多元培訓模式,辦理本市產業所需之訓練職類,以提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特定對象及一般國民失業者就業技能及增進產業競爭力,並輔以完善之就業輔導措施,促進本市失業勞工(含特定對象)就業,降低失業率。
經費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高雄市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
訓練職類: 依高雄市產業發展及就業需求進行調整,實際開設班別詳見各期招生簡章。
報名資格:

限1年內未參加過政府自辦或委辦之職業訓練者。

(一)對象:國中或高中(職)畢業以上(學經歷依職類不同由承訓單位自訂,惟為配合地區人口學力結構,部分地區以國小畢業以上),且具有工作能力與就業意願之適訓失業者。

(二)年齡:年滿15至65歲。

(三)性別:不限。

招生名額: 每一失業者職訓班別以規劃招收30人為原則,最低開班人數在20人以上;特定對象之失業者專班,最低開班人數至少在15人以上。
說        明:

(一)一般國民之失業(指88年8月1日後未有公司行號加退保紀錄者,但特定對象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及已有長期居留權與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除外)者,按個人訓練費用補助80%為原則。

(二)參訓者如具有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2.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3.獨立負擔家計者4.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6歲至65歲)5.身心障礙失業者6.原住民失業者7.生活扶助戶失業者8.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9.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已取得長期居留權與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10.長期失業者等對象失業者,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檢具指定之證明文件,向承訓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該項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

(三)參訓者如具有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非自願性離職者2.獨立負擔家計者3.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6歲至65歲)4.身心障礙失業者5.原住民失業者6.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失業者7.長期失業者8.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9.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已取得長期居留權與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得檢具指定之申請表件,向承訓單位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委託訓練:

為協助提升生產技術及服務水準,不定期接受公、民營企業、廠商、機關、學校等團體,運用本中心各項機具、設備辦理委託合作訓練,以滿足民間訓練需求。本中心於近年已陸續收受了「豪暐」、「燦坤」...等公司,辦理相關訓用合一之委託訓練,及各職業學校之短期專精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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