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99年度志願服務人員實施計畫』
壹、目的: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鼓勵具有服務熱忱之一般民眾、退休人員、家庭主婦、學生..等擔任志工,協助本中心及所屬各就業服務站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工作,輔導、促進失業勞工再就業。
貳、依據:
參、招募:
目前共計52位志願服務人員,視人員流動或服務據點必要調整。
肆、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為二個服務時段,早上9:00~12:00,下午14:00~17:00,週六早上9:00~12:00。
伍、服務地點:
以本中心就業服務據點必要時得調整
(一)前鎮就業服務站: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1樓。
(二)中區就業服務站: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7樓之5。
(三)左營就業服務站: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479號1樓。
(四)三民就業服務站: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一路270巷2號
(五)楠梓就業服務站: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139號
陸、訓練:
(一)基礎教育訓練十二小時。
(二)特殊教育訓練十二小時。
柒、服務內容:
(一)協助本中心接待台及就業資訊區處理求才、求職等相關就業服務。
(二)協助現場徵才活動。
(一)志工服務時間以固定時段為主,但遇特殊狀況可視情況需要調整。
(二)志工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按時出勤並簽到、退。
(三)志工參與服務工作時,應服從本中心長官或各就業服務站站長指導。
(四)志工應遵守志工倫理守則。
玖、督導、考核:
(一)本中心應提供志工必要之服務資訊,並隨時給予協助、指導。
(二)志工實際服勤單位主管應負責督導考核。
拾、福利及獎勵:
(一)凡合格正式志工者本中心提供服務期間之團體意外保險、每次值班補助交通費及服 務所需背心等。
(二)全期參與服務者,頒予獎狀;服務滿五百小時者,頒予獎狀並於中心會議或聯繫會議中表揚。
拾壹、預期效益:
(一)透過志願服務人員提供相關就業資訊,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
(二)於業務繁忙時,志願服務人員可安撫民眾等候時情緒。
(三)協助民眾填寫求職所需之表格,縮短民眾等待及辦理時間。
拾貳、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拾參、本計畫經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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