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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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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99年度志願服務人員實施計畫』

 

壹、目的:

    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鼓勵具有服務熱忱之一般民眾、退休人員、家庭主婦、學生..等擔任志工,協助本中心及所屬各就業服務站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工作,輔導、促進失業勞工再就業。

 

貳、依據:

    志願服務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推展勞工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參、招募:

    目前共計52位志願服務人員,視人員流動或服務據點必要調整。

 

肆、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為二個服務時段,早上9:00~12:00,下午14:00~17:00週六早上9:00~12:00

 

伍、服務地點:

    以本中心就業服務據點必要時得調整

   (一)前鎮就業服務站: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1樓。

   (二)中區就業服務站: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17樓之5

   (三)左營就業服務站: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4791樓。

   (四)三民就業服務站: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一路2702

   (五)楠梓就業服務站: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139

 

陸、訓練:

   (一)基礎教育訓練十二小時。

   (二)特殊教育訓練十二小時。

 

柒、服務內容:

   (一)協助本中心接待台及就業資訊區處理求才、求職等相關就業服務。

   (二)協助現場徵才活動。

   (三)協助中心業務諮詢。

   (四)走動式關懷服務。

   (五)臨時交辦事項。

 

捌、管理事項:

   (一)志工服務時間以固定時段為主,但遇特殊狀況可視情況需要調整。

   (二)志工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按時出勤並簽到、退。

   (三)志工參與服務工作時,應服從本中心長官或各就業服務站站長指導。

   (四)志工應遵守志工倫理守則。

 

玖、督導、考核:

   (一)本中心應提供志工必要之服務資訊,並隨時給予協助、指導。

   (二)志工實際服勤單位主管應負責督導考核。

 

拾、福利及獎勵:

   (一)凡合格正式志工者本中心提供服務期間之團體意外保險、每次值班補助交通費及服 務所需背心等。

   (二)全期參與服務者,頒予獎狀;服務滿五百小時者,頒予獎狀並於中心會議或聯繫會議中表揚。

 

拾壹、預期效益:

(一)透過志願服務人員提供相關就業資訊,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

   (二)於業務繁忙時,志願服務人員可安撫民眾等候時情緒。

   (三)協助民眾填寫求職所需之表格,縮短民眾等待及辦理時間。

 

拾貳、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拾參、本計畫經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頁最後更新時間:099-03-23 16: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