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辦法】
一、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二、 適用對象:
- 非自願性離職者
- 負擔家計婦女
- 中高年齡
- 原住民
- 身心障礙者
- 生活扶助戶
- 更生受保護人
三、 上列人員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 其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
- 為生活扶助戶。
四、 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台幣500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1,250元。
五、 每人每年度以發給四次為限。
六、 領取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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